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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07 17:43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答: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 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15条,在认真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前提下,立足华阴市实际,对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申报、审批、认定、保障落实、监督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妥善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办法》保障哪些人?

答: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一)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二)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三)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四)服刑期间的。

五、失地农民保障对象怎么认定审批?

答: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讨论审核,在村组所在地公示后,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由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都有些什么?

答:(一)经认定的保障对象参保人员:应逐年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个人不缴费的当年不享受补贴。(二)经认定的保障对象享受待遇人员:按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以上保障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兑现发放。

七、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为缴费期人员;(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期人员。以上人员年龄计算办法: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自然资源局批准征用土地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