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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华阴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13 23:13

各有关经营者:

近期,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部分居民生活必需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牛奶、禽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波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一)各超市、蔬菜粮油经销门店经销的生活必需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各临时蔬菜粮油供应点经销的生活必需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0%,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如进销差价率超过以上规定一律按照哄抬物价依法查处。

(二)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3、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5、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6、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