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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长城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27 16:12

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对东兴路南延、书院路西延两侧规划区域土地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为确保公平、合理、科学,现将《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长城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本区域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长城片区)指挥部(办公地点:太华路中段懋源宾馆南邻)提出意见或建议。(联系人:胡一  联系电话:4699519  13992318671)

特此通告。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

(长城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征收范围

(1)东兴路南延:北起华城路南至长城路;

(2)贵妃路东延:西起太华路东至东兴路南延处;

(3)书院路西延:东起杨震路,西至东兴路南延处。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4)城市交汇路口:①贵妃路与太华路交汇西南角;②长城路与太华路交汇东北角;③黄甫路与太华路交汇西北角;④九天银河湾二期御湖项目区域。

第二条 征收机关

华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

华阴市人民政府成立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长城片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指挥部名义签订,具体工作由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处理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对房屋室内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等任何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签约期限

本征收区域协商签订协议的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起,到2020年10月20日止(包含节假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20日;

第二阶段: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0日;

第三阶段: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0月20日。

第六条 评估机构

依法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需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指挥部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制定。评估结果产生后,由评估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 测量评估

(一)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由评估机构测量评估后补偿。针对集体土地上逾期不签订协议的,在向上级机关征地报批前如实说明。

(二)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

(三)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评估的,由评估机构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以发布本通告为估价时点作出。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不服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渭南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强制措施

为确保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三期改造项目按期全面开工建设,对逾期不签订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危房,指挥部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二)针对规划违法建筑,由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华阴市人民政府责成城管、公安、自然资源、司法、太华办等单位强制拆除。

(三)阻挠、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进行约谈,加大监察督促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重点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四)非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

(六)自然资源、供电公司、应急管理、环保等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七)其他合法有效措施。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性质、面积及附属物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用途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指挥部、相关部门、村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共同调查登记、确认签字。注意明确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已出租、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者遗赠纠纷等情形,并提供相关的凭证。

(二)独立门楼、室外楼梯、独立厕所、畜圈、独立杂物间、石棉瓦棚、彩钢瓦棚、隔热层、水井、树木等统一认定为附属物。

(三)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调查登记或对调查结果拒绝签字确认的,指挥部将以被征收物外观测量数据和各方参与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在本地居住的,由委托代理人或合法使用人负责向产权人征求意见,7日内未答复或无法通知产权人的,由指挥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产权存在纠纷的房屋,由指挥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 宅院和安置人口认定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不得超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安置人口以《通告》发布确定的户籍截止日24时,经村两委会公示确认的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截止日之后新增人口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是否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义务且没有享受过征收(拆迁)安置待遇的人口为准。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涉征范围内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经评估机构鉴定属于危旧房屋的,不予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

(四)涉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空院落,不予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

(五)涉征范围内的在校大学生、中专技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均可纳入本次安置。

(六)对户内有尚未成家立户或成家后未生育子女的年满十八周岁的男子,可认定增加安置1人。

(七)对于出嫁女,户口无论在村或迁出,不予以安置。对于嫁入的媳妇,户口无论迁入或未迁入,予以认定安置。

(八)在协议期限内签订协议的,集体土地上“买房户”的补偿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外来户”只补偿房屋和附属物,宅基地收回村集体,原则上不安置。

“买房户”是指本村村民私自购买本村村民房屋或者私自购买本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住户。

“外来户”是指非本村村民私自购买该村房屋或者私自购买该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住户。

(九)安置人口认定结果由指挥部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房屋补偿办法

(一)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宅基地面积、房屋主体面积,确定综合房屋评估价值,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实行一户一价,出具评估报告。

1、征收涉及的合法宅院内“住改营”房屋主体部分按照一类临街商铺3800元/㎡;二类临街商铺3400元/㎡;三类临街商铺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住改营界定:以一楼临街向内一次性成型房屋面积为计算面积予以补偿,类别由评估公司界定。一楼临街向内一次性成型房屋进深超过13米的,超出部分房屋面积,按私人宅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商铺停产、停业的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后执行。住改营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截止时间,以实际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半年以上为认定标准,以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为认定截止时间)。

2、征收涉及的合法宅院内房屋主体部分按照下列评估标准补偿:征收涉及的房屋按均价1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视房屋结构及新旧程度按200元/㎡上下浮动一个档次(即:1600元/㎡、1200元/㎡),征收涉及的砖木结构房屋根据房屋等级按1000元/㎡、9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分别按照8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院落,按照7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的房屋存在装修的,按照附表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涉及征收房屋装修部分,由评估公司根据装修状况,按照一类500元/㎡,二类400元/㎡,三类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对于依法拥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按照正常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对于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但又不是违法建筑的,经认定可以进行正常补偿安置。

(四)对征收涉及到的五保户、特困户按照一事一议对待。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征收补偿部门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六)一户多宅的,已经构成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但本着协议从优的原则,被征收人在2020年10月20日前签订协议的,按宅院进行补偿和补助,不予安置。

(七)一宅多户的,享受1户的待遇,补偿资金按照房产归属进行补偿,安置补助按照1户待遇标准进行补助。

(八)对集体房屋和土地征收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九)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户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人。由征收人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相应的土地收回。

(十)产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对待。

(十一)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一律由产权单位在征收期内无偿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安置办法

本次安置方式为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办法,根据人口安置认定,选择安置面积,用人民币进行补偿安置。

安置以宅院为单位,根据认定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5㎡计算安置;宅院内3人以内的,按照3人进行计算安置。

(一)选择在住建部门提供房源内购买安置房的,按腾空房屋的先后次序自主选择楼层和户型。由安置户自行购买,指挥部按照认定的安置面积以16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选择安置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指挥部给予1600元/㎡安置补助费,10㎡以上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住建部门提供的房源分为长城安置小区。房屋价格为3700元/㎡(暂定,以建设核算成本为准)。被征收人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将建设款交承建单位,由承建单位进行建设,房屋的最终价格遵循多退少补原则以最后核算为准。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的期限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未选择安置房的,视为放弃选择。

(二)选择在住建部门提供的房源之外购买安置房的或不需要安置房的,按照应安置面积给予1600元/㎡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奖励、补助与优惠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签约奖励

1、第一时段(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按规定腾清的,每个被征收宅院奖励30000元。

2、第二时段(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按规定腾清的,每个被征收宅院奖励20000元。

3、第三时段(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2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按规定腾清的,每个被征收宅院奖励10000元。

4、202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协议的,无奖励;非居住性建筑、临时经营场所等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按照每个宅院一次性3000元标准支付搬迁费。

(三)过渡费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钥匙后,从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24个月的过渡费用,过渡期为2年。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征收范围拥有合法产权的空院落,仅按照7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任何奖励、搬迁费及过渡费。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兑付

征收补偿、签约奖励、搬迁费、过渡费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宅院移交后15日内兑付。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救济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一)由指挥部工作人员、测绘和评估等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等组成联合工作组,逐一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准建证、相关审批文件等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及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后,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由指挥部统一拆除,因私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太华办等单位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七)为促进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委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依法严惩;

3、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依法严惩;

4、公安机关对征收人伪造证件依法严惩;

5、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6、市场监管、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环保等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饲养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7、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九)约定拆除

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相关部门应先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失职渎职

对在宅基地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和征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司法机关追缴被征收人违规所得及奖励资金,并将给被征收人提供违规的宅基地、房屋认定证件的公职人员,交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

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送达方式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安全防范提示

(一)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及不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法律文书规定的征收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被征收房屋拆除过程中,征收部门可以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政策解释与补充

本方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太华路街道办事处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充规定。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