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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华阴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11 17:08

阴林发〔2023〕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系统各单位:

《华阴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


华阴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24日

华阴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陕西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渭南市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区及距离林缘直线一百米范围内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

第四条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统筹办理举报受理及奖金发放工作。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资金,从森林防火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华山景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制定华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举报奖励办法,办理景区范围内举报受理及奖金发放工作。

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可受理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

第二章 奖励情形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防火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举报以下野外用火情形的: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开山爆破、开采矿藏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

(五)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七)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八)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九)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十)具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提供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证据资料等有价值的线索,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草原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举报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线索,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除物质奖励外,各相关部门可对举报人实施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十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必须如实登记,第一时间报市林业局备案,立即调查核实,原则上市级各部门受理的举报,交由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及奖励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决定后60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或受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实行一事一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时间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8年12月24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