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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08 17: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8月22日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华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渭政发〔201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

(一)不属本村户籍的;

(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四)服刑期间的。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国土、财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应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

(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

以上人员年龄计算办法: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国土部门批准征用土地当月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统计。具体保障人员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讨论审核,在村组所在地公示后,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国土资源局审定。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渭人社发〔2012〕232号)文件“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国土部门负责在人社部门审核每宗征地社会保障方案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暂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标准执行)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筹集资金,财政实行兜底。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一)经认定的保障对象参保人员:由财政为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二)经认定的保障对象享受待遇人员:按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审批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如实向财政部门申请保障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拨付。

十、社会保障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核制度。

十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经办机构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配套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华阴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阴政办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