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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10 14: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华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渭政办发〔2020〕96号)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阴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及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镇(办)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标准执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标准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配建设计。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选择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在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时,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位置、内容等提出明确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八条在项目交付联审时,市民政局应根据实际配建情况提出验收意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第九条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联审时,市民政局要对住宅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条对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移交。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用于开展公益性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在项目交付后,市民政局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档案,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审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应当将接收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可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运营方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贷款。

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满一年后,分级分类给予运营补助。

第十加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机制。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前,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实施,至2026年7月30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