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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29 09: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华阴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区域及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华阴市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东至沿黄路,南至连霍高速,西至滨河大道,北至郑西高速铁路)。

2.市内以下单位及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

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

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⑦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全市其他区域为全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华阴市公安局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禁限燃放工作。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办)和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第六条 各镇(办)和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1.各镇(办):(1)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市民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限放工作。(2)组织村(居)委会、各相关部门党员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巡查,配合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查处。

2.教科局:(1)与禁限放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2)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资料,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题教育活动。

3.公安局:(1)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依法打击处罚。(2)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3)根据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4)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

4.民政局:(1)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市民发放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2)殡仪馆工作人员为市民办理殡葬手续时发放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3)及时发现办理殡葬事宜期间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1)负责对禁限放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2)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

6.住建局:(1)告知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督促禁限放区域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

7.交运局:(1)加强对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危险品运输经营车辆管理,督促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2)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存在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8.商务局:负责告知、督促禁限放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9.应急局:(1)适时组织开展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清理整顿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0.市场监管局:(1)负责告知、督促禁限放区域内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2)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1.城市管理执法局:(1)加强对沿街门店的巡查工作,依法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2)倡导沿街单位、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

禁限放区域内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划定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人要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限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有关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至2026年2月27日自行废止。2020年6月10日制定的《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阴政办发〔2020〕63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