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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区主城区和华山核心景区。主城区范围:沿黄路以西,长涧河以东,连霍高速路以北,郑西高速铁路以南;华山核心景区:黄河厂杜峪河以西,华山峪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范围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单位集体宿舍区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的场所禁止养犬。

三、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大型犬,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烈性犬(标准按《渭南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执行),每户限养一只犬只,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入在内。

(一)大型犬指成年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85厘米以上的犬类,包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种。

(二)烈性犬名录(共5类38种,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猎狐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四、全市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五、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养犬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证期满重新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变更或注销的按《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六、重点管理区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不得开设犬类服务、诊疗所。

七、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符合有关条件,犬只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八、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养犬证或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对犬只束犬链(不得超过1.5米),犬只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在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约束措施,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员,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文化科技场馆以及其它人员聚集的场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狂犬病疫情发生时,应停止携犬进行户外活动,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移交华阴市犬只收容留检所(地址:罗敷镇上营村南原华阴市秦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院内)。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只以及重点管理区内的无证犬、流浪犬、违规饲养的烈性犬,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捕捉收容。

十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携带、遛放的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因违规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捕杀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与养犬活动有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养犬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养犬的,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十八、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演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通告。

建设肉用犬类养殖场从事肉用犬养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九、本通告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犬免疫及登记。

二十、本通告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