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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18 15: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华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及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护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地面大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LED电视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单立柱广告牌、宣传栏、路牌、站牌、指示牌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设置要求、规范等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管。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利用下列场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LED电视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应通过招标、拍卖取得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广告平面位置图;

(四)彩色实景效果图(整个建筑实景效果及安装后效果);

(五)规定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交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和房屋安全鉴定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或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20日内期限未作出决定理由告知申请人。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时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符合设置要求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其所有权属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广告设置权后,应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由市财政局主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执收。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发改局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标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核定标准统一征收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临街经营单位按照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业服务性单位名称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只含有单位名称、标识的门店牌匾,不属于户外广告设施,不收取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社会公益性广告的不收取或减免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撤销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按标准继续收取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设置权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置,并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审核验收,逾期未设置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收回设置权。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图、效果图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变更后两个月内未予以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户外广告设置权未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延续设置的,应当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被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吊销或设置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置权人应当自设置权丧失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当自期满之日2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或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权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需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大型户外广告施工,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性监督,竣工后,由工程质监部门验收核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5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在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天的,设置权人应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及公用设施上发布跨街横(条)幅广告,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十二条 设置在同一附着物上的不同户外广告采取相互适宜的外形尺寸及广告形式。临街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其整体风格包括标准、色调、质量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监管职责,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文字运用应当规范。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坍塌,堕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或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坏。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30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设置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造成设置权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责令设置权人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户外广告设置业务。

(一)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拒绝、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户外广告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至2022年7月4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