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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阴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18 16: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华阴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景区建成规划区及驻华阴部队、厂矿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生态环境和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倾倒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定的垃圾处理场。严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铁路及田野,空地、沟壑等非指定区域倾倒。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条 垃圾屋必须有专人管理,保证周围环境卫生的整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财政等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

(二)宾馆、医院住院部、旅馆、招待所等按床位上缴;

(三)早点、夜市、水果等小摊点按摊位每月固定收费;

(四)餐饮业、商业门店、各种娱乐场所、医疗卫生单位办公区按平方收取费用;

(五)在居民住宅区,已实行物业管理,对在物业管理综合费中含有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费用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管理综合费中列支上缴。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委托社区居委会按核定人数(含暂住人口)统一代收,集中上缴。

第十四条 对城市五保户、低收入家庭等生活困难用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批准的项目和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与其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合同,颁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拖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至 2022年7月4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