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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15 10:40

  阴规〔2016〕003号——市政办003

  阴政办发〔2016〕134号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1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华阴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为解决村镇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政府财政预算部分,政府财政部分按供水人口每人每年2元列入财政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资金专户;另一部分是水费提取部分,水费提取部分由各镇办负责,各村按供水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从水费中提取,于每年3月底前交纳到资金专户。由市水务局设立资金专户,负责专账管理。

  第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只限于加入维修资金体制的村镇集中工程的小规模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市水务局、财政局对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及时将市级资金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均列入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

  第七条 新建村镇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损坏(损毁)的设备设施,应由施工单位或者产品所属厂商进行维修更换,质保期外方可使用村镇供水工程维修资金。

  第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1)政府财政补贴的维修资金,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该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监督。

  (2)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筹集的维修资金,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

  (3)维修资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九条  供水工程的维修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报请市水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申报维修资金必须提供筹集维修资金的凭证。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对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项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自行解决;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资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对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自行解决;对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资金。单次维修改造费用高于3.5万元的,不能使用维修资金,应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予以解决。

  第十条 对能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维修资金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给予取水、供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不能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维修资金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不得拨付维修资金。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资金时,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编报维修实施方案及用款申请,填报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现场审查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并经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划拨补助资金。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向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进行报告;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工程维修原则上先使用水费提取部分,其余部分经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公室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所有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主管网维修由维修资金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维修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0元(财政补贴)标准的80%,剩余20%由水务局统筹使用,用于突发应急维修。

  第十四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维修资金,市财政局每年要集中对全市村镇供水工程上年度维修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资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赵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