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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阴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15 10:13

  阴规〔2016〕001号—市政办001

  阴政办发〔2016〕104号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阴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华阴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华阴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省财办综〔2014〕62号);渭南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关于印发〈渭南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渭南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支付审批流程〉的通知》(渭金融发〔2014〕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补助我市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农发行、国开行等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上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棚户区改造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全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区域内已纳入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本办法不适用棚户区红线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市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华阴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按照全市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套数和规模合理安排。棚户区改造套数的确定,以每个项目是否开工建设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套数和规模为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拨付原则。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农发行、国开行和省保障房公司的用款要求,并参照每个项目的可研报告中用款资金构成拨付分配,未经认可,各项目部私自变更增加的不予追加。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拨付标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按照各项目单位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征收(收购)套数、公共基础设施改造面积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计算,市财政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予以配套安排。征收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征收建筑面积,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征收套数以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套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套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套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套数。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及统贷单位必须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规定,市财政部门收到棚改补助资金后,会同住建部门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二)融资贷款。申请农发行、国开行融资贷款的项目,按融资贷款资金使用流程。农发行贷款资金使用:各项目建设单位棚改项目部申请拨付资金按照相关要求附申请资料报统贷单位审核后;经市住建局、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统贷单位将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到棚改项目指定专户,由专户银行核对申报资料后进行监管支付。统贷单位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审计局同步跟踪审计资金拨付、款项支出,用款人及各项目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棚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按照相关要求附申请资料报统贷单位审核后;经市住建局、财政局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后报渭南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审批通过;报渭南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保障房公司和国开行审核,国开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必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础资料:资金拨付审批表、资金申报文件、项目计划批文、上级专项资金下拨文件;

  (二)征收资料:征收补偿费用申报单、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征收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员名单、征收其他相关发票、收据;

  (三)建设资料:工程款拨付、支付申请、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报告、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形象进度照片、工程相关收费文件、票据等;

  (四)由各项目单位组织市经发、财政、住建、考核办等部门和统贷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并确认改造的套数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等验收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如有下列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规虚报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其他财政纪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络编辑:赵冲